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告诉2007年4月9日财税[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从2007年4月15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告诉 2007年4月9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别的83个税号的钢材撤销出口退税。详细钢材种类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详细履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现已中标的长时间对外承包工程或现已签定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触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用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现已签定的长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挂号存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履行结束。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处理存案手续的,一概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处理出口退税。 特此告诉。 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