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是购进机器设备对外出售,2019年4月份出售了100台设备,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并来装置收取了不含税装置费200万元,一起收取了第一季度保护保养费50万元(不含税),均开具了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则,一般纳税人出售自产机器设备的一起供给装置装备服务,应别离核算机器设备和装置服务的出售额,装置服务可依据甲供工程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外购机器设备的一起供给装置服务,假如现已依照兼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别离核算机器设备和装置装备服务的出售额,装置服务可依据甲供工程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纳税人对装置运转后的机器设备供给的保护保养服务,依照“其他现代服务”交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则,纳税人出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品的一起供给修建、装置装备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则的混合出售,应别离核算货品和修建服务的出售额,别离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许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产生未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则履行。